對簽訂社會租賃協議的市政住房承租人的優先權存在錯誤意見。法律規定,居住在市政府所有的公寓中的每個人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因此也承擔著平等的責任。只有在公民不履行這些義務的情況下,您才能離開市政住房。

指示
第1步
如果雇主及其家庭成員,包括那些具有“前”身份的人,暫時不在市內居住,並且目前並未實際居住在市政公寓中,則社會就業合同規定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仍然屬於他們。如果永久居住在公寓中的租戶可以要求將他們從該地址的登記中刪除,如果此人長期缺席並且該人已離開去另一個居住地。
第2步
向法院提交索賠聲明,並要求宣布您要解僱的租戶缺席並失去使用權。法院必須查明被告因什麼原因不住在公寓裡,住了多長時間,離開是自願的還是強制的,離開是暫時的(工作、學習)還是永久的(留下他的所有物品、生活與另一個家庭)。此外,法院將需要有關被告是否已獲得在新居住地使用另一套住房的權利以及其餘租戶是否履行維護住房和支付水電費的義務的信息。
第 3 步
向法院提交有關該人永久居住在不同地址、已獲得或擁有另一套住房、不參與該市政公寓的維護以及不支付住房和公共服務費用的證據。此類證據可能是鄰居的證詞、您簽署的水電費支付收據和其他文件。
第四步
法院將分析證據,如果這些證據看起來令人信服,證明被告自願離開市政住房並且不打算返回,則承認他已經失去了住在這間公寓的權利。如果永久缺席的公民不履行支付和維持它的義務,也可以做出同樣的決定。法院的決定將成為將該人驅逐出公寓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