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的市場價值是根據 1998 年 7 月 29 日第 135 號聯邦法“關於在俄羅斯聯邦的評估活動”確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通常使用幾種獨立的方法。

指示
第1步
與想要了解房產市場價值的客戶簽訂協議。評估任務是根據 FSO No. 1 制定的,包括:
- 評估對象;
- 評估對象的所有權信息;
- 評估的目的;
- 評估結果的進一步用途和可能的限制;
- 成本類型;
- 評估的日期和時間;
- 估計所依據的限制和假設。
第2步
收集和分析客觀評估房地產價值所需的所有信息:
- 地區、城市、地區層面的一般經濟數據,取決於相關財產。市場價值會受到政治、經濟、社會和環境因素的影響;
- 與財產直接相關的數據(位置、折舊成本、收入和支出信息、所有權歷史等);
- 房地產市場的供求數據。
第 3 步
在這種情況下,選擇確定房產市場價值的三種可能方法中的哪一種最準確:比較、有利可圖或成本高。
第四步
使用比較方法,該方法包括基於對與被評估房產具有相似特徵的其他房產的市場價格的研究進行計算。但是,不要忘記,這種評估的客觀性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從市場研究中獲得的數據的完整性。
第 5 步
如果收入評估方法的目的是確定對財產的未來收益(收入)的預期是否合理,則使用收入評估方法。為此,您還應該擁有房地產市場的最新數據,此外,還要考慮可能影響擁有房產的收入水平的所有可能因素。
第 6 步
使用成本法確定資產的市場價值。這種方法主要用於地塊的估價,但它也可以應用於住宅和非住宅房地產(例如,計算為酒店或商店重建建築物的成本)。這種方法計算新質量的房地產價值的上限。